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调整后的在用机动车使用、报废年限表

 
调整后的在用机动车使用、报废年限表
车辆种类
使用年限
延长使用年限
依据
9座(含9座)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(包括轿车、含越野型)
15年
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,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、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、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

《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》(国经贸资源[2000]1202号
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
10年
10年
轻型载货汽车
10年
5年
《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》(国经贸经[1998]407号)
微型载货汽车19座以下出租车
8年
0
《关于发布<汽车报废标准>的通知》(国经贸经[1997]456号)
吊车、消防车、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
10年
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,延长使用年限
20座以上出租车
8年
4年
其它车
10年
5年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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